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勞簡,4,2016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訴訟代理人 田德武
鄒澤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利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