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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 告 陳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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