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1039,2016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039號
原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孫漣
葉佩芬
被 告 鍾蓮芬即潘立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