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呂木豪(改名前呂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