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1210,2017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
複代理人 楊程緯
被 告 梁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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