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1212,2017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鄺睿谹(原名:鄺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