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128,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8號
原 告 鄭美英
被 告 郭儒安即漢錦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105 年10月1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3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