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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5號
原 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雅各
訴訟代理人 江玉萍
被 告 趙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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