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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吳澄羿
鍾隆評
被 告 魏宏庭(原名魏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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