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鄭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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