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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8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謝金樹
被 告 郭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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