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409,2016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409號
原 告 龍來發投注站藍如宜
被 告 范景坤 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駐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墊款之訴,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市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

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尚無法認兩造間有約定墊款返還地點,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依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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