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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4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黃雲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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