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472,2016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4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陳岳
被 告 毛溪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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