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475,2016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施佐樺
被 告 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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