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614,2016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6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被 告 陳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號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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