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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61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 告 邱品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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