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706,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06號
原 告 黃 瑞
黃惠密
被 告 埜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賜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之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三芝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