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7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高智邦
被 告 廖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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