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748,201609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48號
原 告 劉俊良
蕭家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被 告 高尚忠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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