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777,201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77號
原 告 翁祥娉
被 告 洪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金門縣烈嶼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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