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805,2016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典
被 告 尤命‧蘇樣
陳鈺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均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2 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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