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922,2016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2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游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遷移不明,請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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