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
原 告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訴訟代理人 彭玉枝
被 告 先鋒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芙美香
訴訟代理人 鍾政次
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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