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1218,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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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余憶芸
被 告 余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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