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307,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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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姚美容
被 告 張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君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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