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婉玉自民國103年9月起,在被告自己於
-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系爭網站,發表
-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系爭網站上發表如附表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系爭言論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部分:
- (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部分:
-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 五、至於被告復辯稱原告亦有在系爭網站上張貼文章侵害被告權
-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
- 八、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
-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酌定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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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404號
原 告 羅雅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林婉玉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婉玉自民國103 年9 月起,在被告自己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系爭網站)上之不動產公會社團(104 年1 月6 日止有27,830成員)、我是中壢人社團(104年1 月6 日止有15,550位成員)、平鎮人社團(4,826 位成員)及新光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網路上,發表關於原告任職公司名稱及照片(新光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原告照片,並對原告有如附表所示之誹謗、侮辱、恐嚇性之言語(下稱系爭言論),足以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系爭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惟依原告所提之證據,尚不足認定本件被告於臉書發表文字均屬負面人格之評論,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意味,且被告所發表貼文及圖片,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等情,答辯理由詳如附表被告答辯欄所示。
況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因原告亦有在系爭網站上張貼文章回罵被告,是原告係屬與有過失,且原告請求500,000 元之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系爭網站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有系爭網站截圖等件附卷為證(本院卷二第15至245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言論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部分: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
倘行為人否認有故 意或過失,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
若請 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請求人之請求。
此觀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意旨甚明。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賠償 義務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加損害於他 人之行為存在為前提。
2. 經查,被告在系爭網站上張貼「你有妨害家庭前科」、「 專找有老婆有同居人的男人下手」,「全中壢仲介業都認 識你」、「不是說他(賴董照片)要給尼1000萬生小孩」 、「認沒給你死,就是我活,讓你中壢區更名聲大造」、 「龍發堂比較適合她」、「你之前被告妨害家庭,當然不 差多一條」、「被掛自已照片當遺照(吃別人案件)」、 「被人老婆告,妨害家庭(跟男人睡覺)」、「被人砸中 ,被人打(荷包放口袋)」、「被公司所有人唾棄排斥( 丟人現眼)」、「老鼠屎女人」、「叫你38剛好」、「想 過年後出山,老娘成全妳,直接上山頭」、「悲弊無恥下 三爛的拜類女人,可悲可笑」、悲弊無恥下三爛的拜類女 人,可悲可笑」、「我等你,見一打一」、「炒尼馬,羅 38,豬樣,矮冬瓜、走路像老婆婆」、「一輩子只會搶別 人老公男人,啃~ 死八婆,少來惹大小姐我」、「抄寺寵 ,幹,78 癢是嗎」、「騎到它,爛鳥~ 爛死掉,爛貨」、 、「仲介之恥」、「豬圈組組長」、「豬么餓了」、「羅 38、叫你38剛好」、「悲弊無恥下三爛的拜類女人,可悲 可笑」、「悲弊無恥下三爛的拜類女人,可悲可笑」、「 想過年後出山,老娘成全妳,直接上山頭」、「妳死定了 」 等語,及原告陳稱被告表示「原告是傳播,包你爽歪歪還 會吹口哨」等語( 見本院卷第184 頁) ,細鐸前揭言論, 並無指名道姓即明確指涉原告姓名,尚難特定被告言論所 指摘及評論者為原告,而有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之可能, 亦無從據此認定被告之行為具有不法性,並致原告之人格 權及名譽權因上揭言論受到貶損,是被告此部分之言論並 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並無理由。
2. 被告在系爭網站上張貼「羅雅玲雙面人手法,自導自演, 雙面人,劍人」等言論、張貼原告及訴外人即原告朋友賴 董、三哥之照片並註解「你說老先生(賴董照片)要給你 一千萬生一隻小孩」、「你說你老闆(三哥照片)愛你」 、「中傷我沒用,還會毀謗,我爽就好,告我啊…快點」 、「這家沒後門,有種別出來呀」、「你走不出中壢和公 司大門」、「明明老闆扯下妳總經理一職」等語,觀諸前 揭言論,被告無使用抽象謾罵之侮辱字眼,且依一般社會 通念,並無從認定被告客觀上有為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 損原告社會評價之行為,或主觀上有使人生何侮辱原告之 認知,並含有負面貶抑原告人格之意涵。
是以,被告行為 時是否具有侵害被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具有 不法性而構成侵權行為,已無疑義。
再者,縱使被告之上 揭行為致原告主觀上情感受到傷害,惟原告未能舉證以證 明其客觀上評價確實亦受有影響,揆諸前揭說明,實難認 定被告張貼前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被告之行為係 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3.原告陳稱被告在系爭網站PO文抹黑破壞伊在業界的信用( 跳線)、不承認欠錢、說伊把公益司弄得天翻地覆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77、105 頁),衡諸文章內容固有指摘原告 從事仲介行業違反相關仲介行規而有不適任等情,然被告 在文章之首已表明可由觀看文章之人再為查證,且亦未指 名道姓其所述者為原告,被告為系爭言論之行為自與故意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部分: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所謂名譽,係指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
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聲譽已遭貶損者始足當之,至於被害人主觀感情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
是名譽權之侵害,須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為要件。
2.揆諸上開解釋,名譽權之侵害必須為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始足當之。
而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氣憤而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3.經查,被告在系爭網站張貼「你是累犯,專找有老婆為目標、房仲介之老鼠屎」、「豬夭」「蕭茶某」「大前年過年看到你羅雅玲就覺得你很三八…到處跟男人做愛,真爽到你耶…你跟沈大帥在隔壁包廂打泡」「專門找有老婆的男人下手」等語,不論被告之臉書閱覽權限係公開或限朋友閱覽,均屬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有影響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先予敘明。
再者,細鐸前揭言論,係針對原告之外表、容貌、性格及品性貞節之以批評、揶揄、謾罵、嘲諷、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文字進行攻擊,顯逾越言論自由所應保障之範圍,並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自需就上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負賠償責任4.至被告在系爭網站上張貼原告公司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5、96、100 、112 、117 、130 、147 頁)、原告照片(本院卷二第96、100 、112 、117 、119 、130 、147 頁)、原告部落格翻拍及電話(見本院卷二第75、83、96、120 、131、132 、144 、147 頁)之行為,顯係利用網路散布原告個人隱私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因現今網際網路甚為普及,透過網路散布誹謗名譽之消息,將於短暫之期間內,即有眾多不特定之多數人可透過網際網路任意瀏覽、轉貼,且在網路文章中透露原告之私人電話及照片,依一般社會通念,均足造成原告生活上之不安及困擾,原告顯受有一定精神上痛苦,被告自應就此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在系爭網站指摘上開字句,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係大學畢業,現為仲介公司老闆之一,年收入為5,000,000餘元,104 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200,170 元,名下有股票及汽車各1 筆;
被告為高職畢業,現從事不動產營造相關行業,月收入為25,000餘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數筆等情,此有兩造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復衡酌本件兩造係因感情糾紛發生細故,暨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痛苦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至於被告復辯稱原告亦有在系爭網站上張貼文章侵害被告權利,被告已對原告另行起訴,原告係屬與有過失等語,並提出系爭網站頁面截圖數張為證。
惟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惟查,本件被告在系爭網站以不堪之言詞侮辱原告,一有該行為,原告名譽之損害即告發生,是縱使被告辯稱原告事後確實有回罵被告之情形為真,揆諸前揭說明,該行為亦與原告名譽權受損之結果發生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自與與有過失之要件有間,堪認原告對該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並無何過失可言,是被告請求依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自難認為有理由,附此敘明。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7 月29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50 頁),是被告應於105 年8 月9 日起負遲延責任。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及自105 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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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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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9 月13日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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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臉書照片(本院卷二第49-5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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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你是累犯,專找有老婆為目標 │「青埔新光開x 羅小姐(白色衣服)…大老婆們~ │
│誹謗:房仲介之老鼠屎 │小3 在這邊噢…她是累犯專找有老婆為目標我好想│
│(本院卷二第51頁) │說房仲介之老鼠屎臭毛毛」等文字,其中係記載「│
│ │羅小姐」,另圖片亦有遮掩處理,客觀上是否足使│
│ │一般人認知「羅小姐」即「羅雅玲」,照片中之人│
│ │物即為原告,無「條件關係」或「相當性」並無相│
│ │當因果關係,並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
│ │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 │
├──────────────────────────┼──────────────────────┤
│誹謗:酒店小姐,公共汽車 │「…酒店小姐…公共汽車」等文字,不足使一般人│
│(本院卷二第58頁) │認知「羅小姐」即「羅雅玲」,無「條件關係」或│
│ │「相當性」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並不足認定客觀上│
│ │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 │
├──────────────────────────┼──────────────────────┤
│誹謗:自稱小三嗆正宮 │「自稱小3 嗆正宮這…啥社會?」等文字,不足使│
│(本院卷二第62頁) │一般人認知「小3 」即「羅雅玲」即原告,無「條│
│ │件關係」或「相當性」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並不足│
│ │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
│ │貶損。 │
├──────────────────────────┼──────────────────────┤
│誹謗:豬妖說的話能聽,狗屎都能吃 │「豬妖說的話能聽~ 是不是狗屎都能吃丫?」等文│
│(本院卷二第71頁) │字,並無其他記載原告年籍資料等任何資訊,並不│
│ │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
│ │價貶損。 │
├──────────────────────────┼──────────────────────┤
│誹謗:長得像豬八戒自不量力的豬妖 │同上 │
│誹謗:一定要肥胖醜顧人怨才能稱之為豬妖 │ │
│誹謗:打回去豬寮繼續她畜牲生活 │ │
│(本院卷二第72-73頁) │ │
├──────────────────────────┴──────────────────────┤
│104 年1 月6 日至7 日被告於臉書社群(不動產公會)、(新光開發)、臉書社群(我是中壢人)及個人臉書之│
│公開貼文 │
├──────────────────────────┬──────────────────────┤
│原告照片及人在做天在看圖樣 │客觀上並非屬負面人格之評論,或具有貶損他人人│
│(本院卷二第15、18、19、31、46頁) │格尊嚴之意味。 │
│原告照片 │ │
│(本院卷二第15、17、20、21、24、25、39、47頁) │ │
│賴董照片 │ │
│(本院卷二第16、21頁) │ │
│原告部落格翻拍及電話 │ │
│(本院卷二第16、21頁) │ │
│三哥照片 │ │
│(本院卷二第26、36頁) │ │
├──────────────────────────┼──────────────────────┤
│原告之臉書翻拍 │ │
│(本院卷二第45頁) │ │
│原告公司照片 │ │
│(本院卷二第20、23、35、39、47頁) │ │
│叫唆人(吉林宏偉)打電話罵原告 │ │
│(本院卷二第16、31、36頁) │ │
├──────────────────────────┼──────────────────────┤
│誹謗:你有妨害家庭前科 │「你有妨害家庭潛苛吧」、「專找有老婆有同居的│
│(本院卷第32頁) │男人下手全中壢仲介業都認識妳」、「不是說它要│
│侮辱:專找有老婆有同居人的男人下手,全中壢仲介業都 │給尼一千萬幫它生小孩」及附上男性圖片(賴董照│
│ 認識你 │片)等,並無其他記載原告年籍資料等任何資訊,│
│(本院卷第32頁) │並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
│誹謗:不是說他(賴董照片)要給尼1000萬生小孩 │之評價貶損。 │
│(本院卷第32頁) │ │
├──────────────────────────┼──────────────────────┤
│侮辱:羅雅玲雙面人手法,自導自演,雙面人,劍人 │「…心思如毒蠍自導自演雙面人劍人」部分,其上│
│(本院卷第38頁) │所載之言語,係對原告傳送簡訊「睿彬,淇安的同│
│ │學如果知道他們有個作奸犯科的爸爸,以後他們在│
│ │社會上要怎麼抬頭做人? 應該會以你為恥吧,你用│
│ │下三濫的招數對付我,我也會。我傷不到你,傷到│
│ │你身邊的人我也爽」為回應,參前後文關係,客觀│
│ │上是否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
│ │,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
│ │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均非無疑。 │
├──────────────────────────┼──────────────────────┤
│恐嚇:我等你,見一打一 │尚不足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般聽聞之人│
│(本院卷第43頁) │心生畏懼之可能。 │
├──────────────────────────┴──────────────────────┤
│104 年1 月7 日臉書社群(新光開發)、個人臉書公開貼文、臉書社群(平鎮人)、臉書社群(不動產交易安全│
│協會) │
├──────────────────────────┬──────────────────────┤
│原告臉書翻拍 │「原告FB翻拍圖片」、「原告公司照片」、「原告│
│(本院卷二第74、76、78、87、99、113 、119 、132 、14│照片」、「原告部落格翻拍及電話」等,客觀上並│
│3 頁) │非屬負面人格之評論,或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
│原告公司照片 │意味。 │
│(本院卷二第75、96、100 、112 、117 、130 、147 頁)│ │
│原告照片 │ │
│(本院卷二第96、100、112、117、119、130、147頁) │ │
│原告部落格翻拍及電話 │ │
│(本院卷二第75、83、96、120、131、132、144、14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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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PO文抹黑破壞我在業界的信用(跳線)、不承認欠錢│依陳述內容固有原告從事仲介行業違反相關仲介行│
│(本院卷二第77頁) │規而有不適任等情,然文章開頭已明白表示由觀看│
│ │文章之人再為查證,依觀看人士之資訊為判斷,尚│
│ │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
│ │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
│ │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 │
├──────────────────────────┼──────────────────────┤
│侮辱:豬 │侮辱部分:「豬」為動物名稱,尚不足認定客觀上│
│恐嚇:這認沒給你死,就是我活,讓你中壢區更名聲大造 │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堪認│
│(本院卷二第83頁) │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
│ │,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並達重大之程度。 │
│ │ │
│ │恐嚇部分:尚不足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
│ │般聽聞之人心生畏懼之可能。 │
├──────────────────────────┼──────────────────────┤
│誹謗:說我把公益司弄得天翻地覆 │ │
│(本院卷二第105頁) │ │
├──────────────────────────┼──────────────────────┤
│誹謗:你說老先生(賴董照片)要給你一千萬生一隻小孩 │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
│誹謗:你說你老闆(三哥照片)愛你 │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
│侮辱:豬妖 │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並達│
│(本院卷二第101、111頁) │重大之程度。 │
├──────────────────────────┼──────────────────────┤
│侮辱:龍發堂比較適合她 │同上 │
│誹謗:你之前被告妨害家庭,當然不差多一條 │ │
│(本院卷二第114頁) │ │
├──────────────────────────┼──────────────────────┤
│嗆原告:中傷我沒用,還會誹謗,我爽就好,告我啊…快點│ │
│(本院卷二第1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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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蕭茶某 │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
│(本院卷二第146頁) │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
│ │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並達│
│ │重大之程度。 │
├──────────────────────────┴──────────────────────┤
│104年2月16日個人臉書公開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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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翻拍(去KTV打卡的照片) │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
│(本院卷二第185頁) │行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
│ │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且│
│ │達重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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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原告是傳播,包你爽歪歪還會吹口哨 │同上 │
│(本院卷二第18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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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這家沒後門,有種別出來呀 │尚不足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般聽聞之人│
│(本院卷二第185頁) │心生畏懼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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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7日個人臉書公開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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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你走不出中壢和公司大門 │尚不足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般聽聞之人│
│(本院卷二第193頁) │心生畏懼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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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被掛自已照片當遺照(吃別人案件) │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
│誹謗:被人老婆告,妨害家庭(跟男人睡覺) │行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
│誹謗:被人砸中,被人打(荷包放口袋) │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且│
│誹謗:被公司所有人唾棄排斥(丟人現眼) │達重大程度。 │
│(本院卷二第187、18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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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照片 │同上 │
│(本院卷二第195、196、197、20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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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你跟沈大帥在隔壁包廂打泡 │同上 │
│(本院卷二第195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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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老鼠屎女人 │侮辱部分:依證物所示圖片經過編排次序,原貼文│
│表明她很清楚法律 │是否公開,前後之對話內容為何,另並無記載原告│
│侮辱:叫你38剛好 │資訊,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
│恐嚇:想過年後出山,老娘成全妳,直接上山頭 │行、德行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
│侮辱:悲弊無恥下三爛的拜類女人,可悲可笑 │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
│(本院卷二第201頁) │害,且達重大程度。 │
│ │恐嚇部分:依證物所示,被告應係對臉書貼文留言│
│ │,但並無原貼文發言,不知原貼文內容,是否公開│
│ │等,尚不足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般聽聞│
│ │之人心生畏懼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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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認欠錢不還 │ │
│(本院卷二第20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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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浸豬籠、洗門風 │依證物所示圖片經過編排次序,原貼文是否公開,│
│ │前後之對話內容為何,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
│ │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
│ │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原│
│ │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且達重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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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9日個人臉書公開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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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指名羅雅玲被告二次妨害家庭 │ │
│侮辱:豬講話你也信 │ │
│楊佩玲的臉書翻拍 │ │
│(本院卷二第20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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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3日個人臉書公開貼文、臉書社群(新光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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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原告2015年衰到爆 │ │
│原告臉書貼文 │ │
│(本院卷二第21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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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4日臉書公開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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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炒尼馬,羅38,豬樣,矮冬瓜、走路像老婆婆 │並無記載原告年籍資料等任何資訊,並不足認定客│
│侮辱:一輩子只會搶別人老公男人,啃~ 死八婆,少來惹大│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
│ 小姐我 │ │
│侮辱:抄寺寵,幹,78 癢是嗎 │ │
│侮辱:騎到它,爛鳥~ 爛死掉,爛貨 │ │
│(本院卷二第217 、21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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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5日個人臉書公開貼文、臉書社群(新光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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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認欠錢不還,還嗆我等待法官傳喚 │ │
│(本院卷二第219、2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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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仲介之恥 │並無記載原告年籍資料等任何資訊,並不足認定客│
│侮辱:豬圈組 組長 │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
│辱罵:豬么餓了 │ │
│(本院卷二第222、2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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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的部落格翻拍及電話 │ │
│原告的臉書連結 │ │
│原告的照片 │ │
│(本院卷二第224、228、2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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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陸死誰手?妳不知死活 │依證物所示,被告應係對臉書貼文留言,但並無原│
│(本院卷二第230頁) │貼文發言,不知原貼文內容,是否公開等,尚不足│
│ │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般聽聞之人心生畏│
│ │懼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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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羅38、叫你38剛好 │1、依證物所示,被告應係對臉書貼文留言,但並 │
│侮辱:悲弊無恥下三爛的拜類女人,可悲可笑 │ 無原貼文發言,不知原貼文內容,亦無記載原 │
│(本院卷二第232頁) │ 告年籍資料等資訊,尚不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 │
│ │ 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 │
│ │2、縱退步言,尚不足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 │
│ │ 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貶損,堪認貶抑原告 │
│ │ 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對 │
│ │ 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且達重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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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浸豬籠、洗門風 │依證物所示,被告應係對臉書貼文留言,但並無原│
│(本院卷二第240頁) │貼文發言,不知原貼文內容,是否公開,尚不足認│
│ │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
│ │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
│ │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且達重大程│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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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豬么 │依證物所示,被告應係對臉書貼文留言,但並無原│
│(本院卷二第243頁) │貼文發言,不知原貼文內容,是否公開,尚不足認│
│ │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行、德行之評價│
│ │貶損,堪認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
│ │名譽人格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且達重大程│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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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專門找有老婆的男人下手 │同上 │
│(本院卷二第24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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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大前年過年看到你羅雅玲就覺得你很三八…到處跟男│同上 │
│ 人做愛,真爽到你耶…你跟沈大帥在隔壁包廂打泡 │ │
│(本院卷二第2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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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想過年後出山,老娘成全妳,直接上山頭 │依證物所示,被告應係對臉書貼文留言,但並無原│
│(本院卷二第201、232頁) │貼文發言,不知原貼文內容,是否公開等,尚不足│
│ │認定,指使他人為該行為而使一般聽聞之人心生畏│
│ │懼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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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不承認欠錢不還,還說:妳死定了 │ │
│(本院卷二第23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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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明明老闆扯下妳總經理一職 │ │
│(本院卷二第2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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