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3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靚
陳筱媛
受告知人 藍德輝
吳明榮
陳秀雲
彭汝瑄
邱瑞郎(邱阿俊之繼承人)
黃秀琴(邱阿俊之繼承人)
邱玉春(邱阿俊之繼承人)
羅邱玉秀(邱阿俊之繼承人)
李香廣(邱阿俊之繼承人)
李香毅(邱阿俊之繼承人)
李佳璋(邱阿俊之繼承人)
邱玉滿(邱阿俊之繼承人)
被 告 如附表(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2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下午5 時宣示判決,惟本件被告人次達千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