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567,2017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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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萬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勝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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