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56號
原 告 金少偉
訴訟代理人 李日隆
被 告 金少雄
金少輝
金翠
金翠玲
金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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