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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92號
原 告 林季萱
訴訟代理人 林映辰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請兩造於三時二十分先到庭試行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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