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798,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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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 告 洪欣儀
被 告 鍾運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現住苗栗縣苗栗市成昌31號,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覆之通訊資料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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