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811,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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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11號
原 告 趙殿鵬
被 告 王子強
王黃妙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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