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9,2016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殯葬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