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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