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934,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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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34號
原 告 許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1,650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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