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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大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被 告 侯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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