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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郭佩青
相 對 人 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朝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抗告(附繕本及理由),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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