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聲,96,2016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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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
抗 告 人 李慧敏
上列抗告人與聲起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就本院105 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5 年10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 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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