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陳豐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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