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勞小,31,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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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魯桂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提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三、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時之勞務履行地(上班、任職地點)在何處。

四、原告起訴狀記載(股東:段李瑞淵、廖李淑貞)是何意?是表明其二人現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抑或要併以該二人為被告?如要併以該二人為被告,請補正其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敘明對其二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是否要為被告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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