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勞簡,6,2017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郭美怡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傑恩企業社即李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