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司簡調,1140,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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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秀蓮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秀蓮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而聲請人屢次向其催收無果,後聲請人查得相對人曾秀蓮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温○○;

而相對人温○○復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

後相對人林○○又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劉○○,爰聲明相對人等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曾秀蓮所有,為此聲明調解等語。

四、查,本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已移轉多次,顯難期待各相對人願自行塗銷所有權移轉並為回復登記,況聲請人所提出之本件為代位請求,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亦屬無法調解。

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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