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司簡調,48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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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及所據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條,而因該等聲明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核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無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不能調解,故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爰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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