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司調,139,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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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徐光文
徐明鑑
徐光紹
徐光湧
徐光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等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不動產,代位行使相對人徐光文分割請求權而聲請調解。

查,上開不動產係位於新竹縣尖石鄉,非屬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則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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