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小,1021,2017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郭甄育
被 告 何鏡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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