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小,1082,2017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DEWI MEKARS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外籍移工,依原告所提出被告居留證影本雖載被告在台居留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6 樓,有該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函詢被告之居留資料結果顯示,被告工作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巷0 ○0 號1 樓,且其居留地址亦為臺北市○○區○○路00巷0 ○0 號1 樓等節,有內政部移民署106 年9 月25日移署資字第1060104501號函及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及第22頁),稽之被告上開居留證影本顯示換證日期為民國105 年7 月13日乙節(見本院卷第11頁),而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載明資料異動時間為106 年2 月14日等情(見本院卷第22頁),顯見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之資訊,較之被告居留證上所載內容為新,足認被告之現居所地應為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所示之居所地,即臺北市○○區○○路00巷0 ○0號1 樓。

又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