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訴訟代理人 楊仁偉
被 告 胡元榮
胡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2 人應將山葉牌(牌照號碼:MKW-0021號;
引擎號碼:KZ509333號)之摩托車壹部連帶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被告等2 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51,504元整予原告,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胡元榮之翌日起算法定利息5 %。
是本件原告係基於所有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摩托車,並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依前揭規定,本件並非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亦無從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本院審酌前情,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爰依上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本件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