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小,164,2017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64號
原 告 陳薇蔓
訴訟代理人 李玉麗
被 告 黃森仁
被 告 黃郁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