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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世謙
複 代理人 王秋鳳
被 告 林靜湲
蔡英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自105 年7 月17日起│1.55% │自105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
│ │ │至105 年7 月31日止│ │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 │ ├─────────┼────┤,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1 │63,570元 │自105 年8 月1 日起│1.15 % │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至105 年12月23日止│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 │ │自105 年12月24日起│2.15 % │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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