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小,223,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世謙
複 代理人 王秋鳳
被 告 林靜湲
蔡英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自105 年7 月17日起│1.55%  │自105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
│  │          │至105 年7 月31日止│        │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  │          ├─────────┼────┤,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1 │63,570元  │自105 年8 月1 日起│1.15 % │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至105 年12月23日止│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  │          │自105 年12月24日起│2.15 % │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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